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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助航标志?

时间:2023-11-30 本站 点击:1

什么是航标?

航标是助航标志的简称,指标示航道方向、界限与碍航物的标志,也叫信号浮标。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和桥涵标等。是帮助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

航标对支持水运、渔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海事局对我国沿海航标实行统一管理与维护。内河航标有交通管理部门下属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按设置处所分为海上航标和内河航标两类:

①海上航标。

②内河航标。用于江、河水域。用于标示航道范围和航线的,有过河标、接岸标、导标、过河导标、首尾导标、桥涵标;用于标示障碍物的,有三角浮标、浮鼓、灯船、左右通航浮标、棒形浮标等;

用于指示航道深度、架空与水下管线、预报风情和指挥狭窄航道交通的,有水深信号杆、通行信号台、鸣笛标、界限标、电缆标、横流浮标、风讯信号杆等,各国虽不尽相同,但大体类似。

中国内河航标右岸的漆红色,夜发红光;左岸的漆白色,夜发白光或绿光。现代化航标多已实现自动化、电气化和电子化,并采用无线电遥控和监视代替人工现场作业。

长江航道上的航标灯分红色和绿色的,各代表什么意思啊 ???、

红色的是“红浮”,是左侧标,进长江的时候要放在船的左舷通过,出长江要放在船的右舷通过。绿色的是“绿浮”,又叫“黑浮”,就是右侧标,进长江要放在船的右舷通过,出长江时要放在船舶左舷通过。

内河助航标志,是指为了帮助船舶安全、便利航行而设置的视觉、音响和无线电助航设施,简称内河航标。

通过合理配布内河航标,可以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指示出安全、经济的航道。内河航标分引导航行、指示危险和信号三类。标志形状、涂色和灯光性质均按作用岸别( 或背景情况)作统一规定。

扩展资料:

1、内河助航标志使用规则

(1)决定河流左、右岸的原则

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 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 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按下列顺序确定上、下游:

a. 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

b. 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

c. 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端为下游;

d. 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

(2)必须区分左、右的内河航标

颜色是:左岸为白色(黑色),右岸为红色;光色是:左岸为绿光(白色),右岸为红光。

(3)不必区分左右岸的内河航标

按背景的明暗确定,其颜色是:背景明亮处为红色(黑色);背景深暗处为白色。

2、内河助航标志功能分类

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专用标志三类。

(1)航行标志

航行标志指示航道方向、界限和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及桥涵标等十种。

(2)通行信号标

设在上、下行船舶相互不能同视,同向并驶或对驶有危险的狭窄、急弯航段或单孔通航的桥梁、通航建筑物及施工禁航等需通航控制的河段,利用信号控制上行或下行的船舶单向顺序通航或禁止通航。

(3)专用标志

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的统称为专用标志包括管线标专用标等二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河助航标志

海上航标是什么颜色

航标是航行标志的简称,指标示航道方向、界限与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和桥涵标等。是帮助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

按工作原理

有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三类。

这边给您介绍视觉航标:

视觉航标,能使驾驶人员通过直接观测迅速辨明水域,确定船位,安全航行,是使用最多最方便的航标。目视航标常常颜色鲜明,以便白天观测;发光的目视航标可供日夜使用。常见的目视航标有灯塔、立标、灯桩、浮标、灯船和各种导标。灯塔是设置在重要航道附近的塔型发光 航标固定航标,一般有人看守。立标是设置在岸边或浅滩上的固定航标,标身为杆形、柱形或桁架形。发光的立标称灯桩,发光射程比灯塔近得多。浮标是用锚碇泊水中的航标,用以表示航道、浅滩、碍航物等;发光的称灯浮标。灯船是作为航标使用的专用船舶,装有发光设备,作用与灯塔相同,锚碇于难以建立灯塔之处,一般不能自航。导标是由前后两个立标或灯桩组成的一对叠标,经过精确测量定点建立。导标最易观测,在其作用距离内只要看到两标重叠,就是船舶正好位于导标线上。导标用于引导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窄航道,进入锚地以及转向、避险、测速、校正罗经等。激光导标也已开始应用。

浮标详细资料大全

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套用广泛,设定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浮标,其功能是标示航道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有的浮标还装雷达应答器、无线电指向标、雾警信号和海洋调查仪器等设备。

基本介绍

中文名 :浮标 外文名 :Buoy 拼音 :fú biāo 注音 :ㄈㄨˊ ㄅㄧㄠ 基本解释,引证解释,基本概念,制式沿革, 基本解释 1. [float]∶标明水体表面下的物体(如捕龙虾用的筐篓)位置的浮于水面的指示器。 2. [buoy;floating mark]∶锚泊在固定地点的漂浮体,用来引导或警告海员,或用来系泊船而代替锚泊。 引证解释 指一种金属制或木制之器,一端系于水底,其本身浮于水面。用来指示航道的界限,航行的障碍物和危险地区。 浮标固定装置专利资料 唐 陈子昂 《洪崖子序》:“寄孤兴于露月,沉浮标于山海。”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在他们的遗址里,发现了长约二米的木桨,还有陶、石网坠,木浮标,竹鱼篓。”《新华月报》1950年第3期:“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导等助航设备的职务……全部移交中央人民 *** 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基本概念 浮标有不同的种类和规格,按布设的水域可分为海上浮标和内河浮标。海上浮标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杆形等。由于浮标受风、浪、潮的影响,标体有一定浮移范围,不能用作测定船位的标志。若采用活结式杆形浮标则位置准确,受撞后可复位。内河浮标有鼓形浮标、三角形浮标、棒形浮标、横流浮标和左右通航浮标等。浮标的形状、涂色、顶标、灯质(灯光节奏、光色、闪光周期)等都按规定标准制作,均有特定含义。 UFZ-4 型浮标 海区浮标具有国际性质,世界各国的水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合并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志是一致的。方位标志是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专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非洲国家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纽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中国在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中国内河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并已付诸实施(参见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中国内河助航标志)。 制式沿革 浮标和灯浮标是浮动航标,用系碇设备留于设计标位,具有一定的回旋半径,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离位,可靠性相对较差,只能用于助航。 一、浮标制式沿革 (一) 海关管理时期 清光绪八年(1882年),海关对各口海关管辖的水上助航标志曾作过统一规定,内容包括8项,较简单,无江海之分。当时水上助航标志称警船浮、桩,这个系统指明航行船舶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系,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即左黑右红。所使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一的侧面系统。 (二)海军管理时期 1960年,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交通部、水产部参照苏联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公布试行。该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灯质区别标志的作用,明确了“左红右黑”原则,夜间红浮标闪红光,黑浮标闪白光。同时规定:侧面标志类为三种,即左侧标、右侧标、分支汇合标;方位标志类为五种,即北界标、东界标、南界标、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专用标志类为四种,即沉船标、检疫标、测量标和捕鱼作业标;而中央标志作为单独一个种类,共四类、十三种。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据新《制度》规定,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航海保证处对青岛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标志进行改革,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沙灯浮标(5号)进行了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时期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与有关单位根据等效采用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系统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起草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4696-84),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10月1日发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国海区实施改革。这次改革采用“左红右绿”原则,红浮标闪红光,绿浮标闪绿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标志进入国际统一浮标系统。2000年4月11日《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实施(原GB4696-84标准废止)。该国家标准对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专用标志、新危险物标志等制式、特征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浮标、灯浮标设定

山东海区浮标设定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青岛港在德占期间,就在大港进口、汇泉角、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浮标布设日增,且多为灯浮标。建国前,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灯浮标4座,烟台港区有浮标4座。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共15座,其中青岛灯浮标13座、烟台灯浮标2座。1995年,青岛和烟台航标处灯浮标总计41座。至2005年,山东海区浮标总量达255座(灯浮标248座、浮标7座),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灯浮标147座、浮标6座),青岛航标处辖区102座(灯浮标101座、浮标1座)。

航标指的是什么?

航标是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设于通航水域或其近处,以标示航道、锚地、滩险及其他碍航物的位置,表示水深、风情,指挥狭窄水道的交通。永久性航标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

航标是一种船舶之外的装置或系统,设计或运行这些装置或系统的目的在于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有效航行。它对水运、渔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对建立海上和内河的安全经济通道,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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